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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30056
不作为侵权纠纷审理的若干问题
http://www.100md.com 2016年4月2日 《航海》 2006年第3期
     [案情]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舟山太保)

    被告:中港第三航务工程局(以下简称三航局)

    被告:上海同盛大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盛建设)

    2003年8月28日,舟山太保承保的浙江省嵊泗县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嵊泗电力)所属两条海底电缆发生故障,造成停电事故。经上海市电缆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基础工程公司测试、打捞、勘验,上述三次故障的损害原因均为锚钩所致。故障地点均在洋山深水港东海大桥138至140号排桩工程施工海域范围。

    东海大桥于2002年6月26日始建。根据两被告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同盛建设为东海大桥投资建设单位,三航局为东海大桥基础工程施工单位。东海大桥基础工程PM 139沉桩于2003年7月31日开始施工,于同年8月3日完工,该项工程于2004年8月30日完成,同年9月5日施工船舶全部撤离现场。据2002年10月24日上海海事局342号航行通告显示,事故发生海域在大桥施工期间属于禁航区,禁止其它船舶穿越。2003年6月13日,上海海事局发布沪海航[2003]166号航行通告,将前述施工日期延长至2003年9月13日。另查明,PM139沉桩施工及极Ⅱ电缆故障前后,均有非施工船舶进入施工海域。

    在东海大桥建设期间,为确保施工安全,大桥分指挥部发布了《东海大桥海上施工作业区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以保证施工工程不造成海底电缆的损坏。同盛建设也先后组织召开过多次东海大桥海上管线保护协调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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