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前受伤,还能请求赔偿吗
某初三毕业班的一位女生,9年前即1990年6月的一天,在幼儿园上大班(当时年仅6岁)玩滑梯时,由于带班老师注意力分散,使其从滑梯高处不慎跌落地面,折断了左手无名指。幼儿园方面及时将孩子送到临近一家医院救治,支付了医疗费、家长护理费、孩子营养费等一切费用,并多次带着礼品到医院及孩子家中探望,向家长赔礼道歉。家长对幼儿园真诚的态度和善后处理很满意,也十分感激,打消了原来想要幼儿园赔偿损失的念头,没有向幼儿园提出任何要求,园方与家长之间就此了结了这件事。9年后,女孩面临初中毕业,家长希望她报考一所音乐艺术学校,体检时发现她的左手无名指因外伤留下明显残疾,不能报考这类艺术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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