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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探望由前夫抚养的女儿吗
http://www.100md.com 2006年7月9日 《为了孩子》 2001年第23期
我能探望由前夫抚养的女儿吗

     Q:我是一位离婚的小学女教师。1997年与张某结婚,1998年我们的女儿出生。婚后由于两人性格不和,经常吵架,发展到后来拳脚相加,关系十分紧张,遂于2000年3月经调解离婚。因为我工作单位离娘家很远,自己又没有房子,没有条件抚养孩子,双方协议,女儿张珊(现年3岁)由张某抚养,我每月负担120元的抚养费,要求每周看望孩子一次。当时这些内容经双方协商同意,都写在离婚协议书中。离婚后,我每月按时交抚养费,开始几个月,张对我每周看望孩子一次没有什么异议,但自2000年11月起,张以他又重新组建了家庭,我经常探望孩子会影响他们夫妇关系为由,将探望孩子的次数逐渐减少,从每周一次减到每月一次,两个月一次,直至最近完全拒绝我与孩子的任何接触。我日思夜想自己的亲生女儿,却无法见面,请问我该怎么办?

    A:你可以告诉张,探望女儿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利,这是今年重新修正后的《婚姻法》赋予你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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