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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693668
中国精神卫生立法进程回顾(2)
http://www.100md.com 2013年4月1日 中国心理卫生杂志 2013年第4期
     在这一时期,我国的地方立法工作也开展得卓有成效。上海市自1996年启动精神卫生地方立法调研,历时5年,于2001年12月28日通过并颁布了我国大陆第一部精神卫生地方性法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自2006年4月到2011年8月,又先后有宁波、北京、杭州、无锡、武汉、深圳等地颁布实施了地方精神卫生条例。

    此周期中的大部分时段,无论是地方法规还是国家法律草案,在讨论制定中均未遇到非常重大和原则性的争论意见。在这时期,与中国大陆具有相同文化传统的台湾地区和相似文化传统的日本等已经修订或新推出了精神卫生立法,为我们的地方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各地方立法的成功又为国家法的制定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更为重要的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策措施的不断完善、服务模式和技术的不断积累,许多立法规定比如各级政府职责、精神障碍的预防、患者权益的保障、社区为基础的康复等已不再是“无本之木”,立法者的立法意愿和解决难题的信心大大提高。而且多数法律制度的设计,比如各部门、单位和个体在预防精神障碍中的职责与义务、精神障碍诊疗的自愿原则以及非自愿医疗的条件和程序、患者的医疗保障和康复权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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