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父母必读》 > 2001年第12期
编号:11554599
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
http://www.100md.com 2001年12月1日 《父母必读》 2001年第12期
     众人瞩目的新《婚姻法》于2001年4月28日正式颁布。这部《婚姻法》对很多条文都做了修改,其中对父母与子女关系部分的内容引起了我们的特别关注。为此我们请中国政法大学的巫昌祯教授来解读了新《婚姻法》中父母与子女的法律关系以及一些相关的问题。

    巫教授首先指出:我们国家在制定《婚姻法》时,一贯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即男女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同时又提出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原则。而在这个原则里面,儿童是第一位的。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因为儿童是最小、最弱的一个群体。他们没有自我保护的能力,所以需要特殊保护。为此,我们国家还制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如:《未成年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等。于是,我们的采访就从这个话题开始了:

    《婚姻法》是家庭根本大法,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都要受《婚姻法》的调整。这次修改《婚姻法》时,在总则里面增加了一条,即

    第四条: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是对婚姻家庭的总要求。

    在新《婚姻法》中,还有不少与孩子有关的条文。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直到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这是法定义务。孩子到成年了,但如果他是残疾人,父母还得管;孩子上大学,上研究生了,父母有条件的也应该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6337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