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面临问题及修改建议
【文献标识码】 A【中图分类号】 G 478 R-65
【文章编号】 1000-9817(2010)11-1401-02
【关键词】 法规;组织和管理;学生保健服务
学校卫生工作关系到学生的身心健康,而学校卫生工作能否正常开展有赖于学校卫生监督工作所提供的法律保障。所以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必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做到科学有效。
我国现行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于1990年4月25日由原国家教委、卫生部联合发布实施,至今已有20个年头了。20 a来,《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一成不变,而我国教育事业不论是办学形式还是办学条件,都在不断地发展和变化着,在这个过程中还衍生出许多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新情况、新问题,其发展速度已经远远超过了我国制定《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时的前瞻深度,也就是说现行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学校卫生工作的发展现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以促进和保障学校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进而更好地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1 预防性学校卫生监督形同虚设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中规定学校“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第二十八条中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但是实践证明,绝大多数学校在新建校舍或对原有校舍进行改建、扩建之前都不会(或者说是不用、不知道)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相关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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