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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453769
我国与美国网上购药消费者教育方面的比较及启示
http://www.100md.com 2011年2月12日 中国药房 2011年第13期
药房,网页,1我国与美国网上购药消费者教育主体的比较,1我国网上购药消费者教育的主体2,2美国网上购药消费者教育的主体3,4,3美国网上购药消费者教育的主体对我国的借鉴,2我国与美国合法与非法网上药房辨别教育的比较
     宿 凌(暨南大学药学院,广州市 510632)

    我国与美国网上购药消费者教育方面的比较及启示

    宿 凌*(暨南大学药学院,广州市 510632)

    目的:为我国完善网上购药消费者教育提供参考。方法:分析我国与美国网上购药消费者教育方面的资料,比较消费者教育主体、合法与非法网上药房辨别教育、非法销售药品网站投诉与报告途径等情况。结果与结论:我国应借鉴美国在网上购药消费者教育方面的经验,增加消费者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加大非法药品销售网站曝光的力度,增设消费者投诉和报告的途径。

    中国;美国;网上购药;消费者教育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网上购物逐渐被消费者接受和大量尝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通过互联网获取健康信息和产品。我国自2005年《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开始实施以来,截止到2010年11月已经批准了32家合法网上药房(店)。我国只允许网上药房销售非处方药,不能销售处方药和特殊管理的药品。美国网上药品销售增长迅速,知名网上药房药品销售给消费者带来很多好处,很多卫生保健组织也通过互联网处方计划,以低花费获取高质量服务。美国允许网上销售管制药品、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目前,无论我国还是美国,都存在大量非法药品销售网站,通过互联网销售假药和劣药,或者不要求处方销售处方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对消费者用药安全带来威胁。美国国家药房委员会联合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Boards of Pharmacy,NABP)声称已审查了6千多家网站,只有4%的在线网站似乎符合药房法律和开业标准[1]。我国和美国在网上购药消费者教育方面都做了大量工作,本文通过比较并借鉴美国的经验,为我国进一步完善网上购药消费者教育提出建议。

    1 我国与美国网上购药消费者教育主体的比较

    1.1 我国网上购药消费者教育的主体[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负责互联网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颁布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并在其官方网站设有“网上购药安全警示”链接网页,该网页具有“网上购药安全知识”和“互联网购药安全警示公告”2个栏目,对消费者网上购药进行教育。SFDA告诫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购买药品存在风险,有部分互联网站伪造或假冒开办单位,发布虚假药品信息,以邮寄的方式销售假劣药品;还有部分综合性门户网站在页面上为“发布虚假药品信息和广告、向消费者邮寄假药的网站”提供链接服务。SFDA建议消费者网上购药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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