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1例抗菌药物滥用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医方,沙星,因果关系,1案例,2医疗过错的认定问题,3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4关于抗菌药物滥用的立法建议
王 岳(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学教研室,北京市 100191)由1例抗菌药物滥用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王 岳*(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学教研室,北京市 100191)
目的:通过对1例典型抗菌药物滥用案进行讨论,使广大医务人员了解《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司法实践中过错、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方法:采用案例实证的方法,阐述抗菌药物滥用的社会危害以及法律上若干问题的认定标准。结果与结论: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把握抗菌药物使用的适应证和用法用量。建议对涉及抗菌药物滥用的医务人员设立“终生禁业”的处罚机制。
抗菌药物滥用;过错;因果关系;终生禁业
1 案例
2008年10月28日,患者A因感冒不适,到北京市海淀区B社区服务中心就诊,医师开具了双黄连口服液、感康、退热贴。2008年10月29日,A因不断流鼻涕等感冒不适症状,到“三甲”医院C就诊,医师开具了3天的静脉点滴用药——甲磺酸帕珠沙星氯化钠注射液(规格0.3g),每日1次,每次0.6g。A曾做青霉素皮试,发现皮试结果为阳性。
A在第1次静脉点滴用药后,出现明显的眼部不适。2008年10月30日,A在第2次静脉点滴前向C医院的医师反映其眼部疼痛、怕光、无法睁开。医师未作任何检查即告知发烧、正常,并继续第2次输液。当晚,A在学校宿舍发生半昏迷,并伴有身体肤表出现红点、红斑、水疱等现象。
2008年10月31日清晨,A再次至C医院检查,未作相关检查即被诊断为麻疹。因该院无发烧门诊,同日转至D医院治疗,经D医院诊断为麻疹,继续给药治疗。用药当晚,A再次高烧严重,被闻讯赶至学校的母亲于次日凌晨送至E医院。在此期间,A在E医院被确诊为Stevens-Johnson综合征(简称“SJS”)。A先是表现为多形性红斑,累及皮肤和口、鼻、眼、呼吸道等多处器官黏膜,然后是重复感染、眼睛视力严重受损,并发展到一侧视力丧失。加之其泪腺已完全不能分泌泪液,必须每日不断使用滴注眼药水(约几分钟1次),但仍然发生了眼球与眼眶黏连,使得小小年纪的A不但不得不备受病痛折磨,无法继续学业功课,而且还饱受精神惊吓和心理创伤,性格变得焦躁、不安和易怒。A由于双侧眼视力出现急剧下降,遂转至F医院诊治,经过3个月的治疗,最终经过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右眼盲目已达4级,左眼为低视力1级,综合认定构成八级伤残。
2 医疗过错的认定问题
2.1 医疗过错认定的标准
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已经将“注意义务”作为我国侵权行为法之核心原则和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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