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思考
报告,1药品生产企业ADR监测工作开展不力的原因,1相关法规不完善,2药品生产企业对ADR监测,上报的积极性不高,3信息收集的局限,4药品生产企业缺少专业ADR评价技术,专业监测能力弱,2加强药品生产企业ADR监测的建议
樊 迪(中国药科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南京 211198)新版《药品不良反应(ADR)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获知或者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ADR,应当通过国家ADR监测信息网络报告”。据资料[1]显示,2011年我国收到的来自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ADR/药品不良事件(ADE)报告仅占13.7%;而美国FDA收到的ADR报告90%来自药品生产企业[2],日本约64%[3]来自药品生产企业。这说明我国药品生产企业ADR监测工作还存在不足,不愿意主动监测、上报ADR。本文拟通过分析药品生产企业ADR监测工作开展不力的原因,提出完善ADR监测的措施,为药品企业的ADR监测提供参考。
1 药品生产企业ADR监测工作开展不力的原因
1.1 相关法规不完善
1.1.1 相关法规处罚力度不够。目前,我国关于ADR监测的法规主要是《药品管理法》(第71条)及《办法》。在《药品管理法》中,只有对ADR报告制度的要求,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而《办法》规定,“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从条款来看,对药品生产企业不按照规定进行ADR监测上报的行为处罚力度很轻,仅限于对企业的经济处罚,并没有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处罚。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企业因为ADR监测开展工作不到位而受到处罚[4]。可见,相关法规的威慑力和执行力低,起不到相应的惩戒作用。
1.1.2 《办法》中相关条款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办法》第18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保存ADR报告和监测档案。但是对ADR报告和监测档案保存多久,没有相应的规定。《办法》增加了信息管理,要求各级ADR监测机构对收到的ADR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统计和分析,并以适当形式反馈,鼓励医疗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之间共享ADR信息。但是如何反馈、反馈程度如何、如何共享、共享程度如何,《办法》中并没有相关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有责无罚让法规条文形同虚设。
1.1.3 我国ADR认定机构、程序、纠纷处理机制、赔偿标准等方面法规缺失。《办法》仅规范了ADR的报告和监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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