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药物生产企业激励机制研究Δ
药品,政府,1基本药物的公共产品属性及政府与企业的生产委托代理关系,1公共产品,2基本药物的公共产品属性,3基本药物生产中的委托代理关系,2基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基本药物生产激励研究,1影响企业生产基本药物的因素,2基本假设,3委托
胡霞,黄文龙,马爱霞(中国药科大学医药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南京211198)从2009年开始,我国新一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已正式启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涉及到基本药物的生产、配送、筹资、付费、使用等各方面的问题,而生产又是其中至关重要的环节。根据“经济人”假设,每个经济主体都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偏好。我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以来,对于基本药物生产都是政府强制手段在起主要作用,而事实证明,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由于对市场变化灵敏度低和存在滞后性,规制者很难掌握企业的真实成本信息,利用行政手段就容易忽视企业的正常的利益诉求,一方面导致企业生产积极性受到打击,药品生产企业只能利用“降价药退市-新药注册-单独定价”来保证自己的销售利润,从而导致一部分疗效较好的廉价药品无从寻觅[1];另一方面导致药品市场秩序混乱、药品质量低下、“寻租”等乱象丛生,而其中发生的各种交易成本最后还是由消费者承担。企业是寻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如何让企业在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对利润水平较低的基本药物的需求的同时还能实现其自身利益最大化就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因此,在行政手段无效的情况下,政府规制方式可以采用利益诱导机制,在不影响甚至还能够增加药品生产企业收益的基础上构建机制激励生产企业自愿提供数量充足、质量合格的基本药物(2008年启动的国务院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由卫生部监管基本药物的生产,因此这里的“政府”泛指中央及地方的各级卫生部门,并且假定政府完全代表社会公众利益)。一般来讲,政府除了对生产企业进行固定补偿外,还可以通过考察某些能够评估基本药物生产情况的指标[2]来制订相应的弹性补偿机制,从经济上激励企业积极生产基本药物。基于这一思路,本文在界定基本药物为公共产品,确定基本药物提供者(政府与生产者企业)之间的生产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上,以基本药物生产比例作为考察指标,并运用委托代理模型分析政府对企业的最优激励强度的设定、各因素对激励效果的影响以及最优固定补偿水平的确定,为促进企业积极生产基本药物提供理论参考。
1 基本药物的公共产品属性及政府与企业的生产委托代理关系
1.1 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概念的提出从大卫·休谟开始已有200多年的历史,但是各学者对这一概念的理解却各不相同。萨缪尔森(Samuelson)[3,4]将产品分为“私人消费品”和“集体消费品”,并意图建立公共产品供给的最优条件,萨缪尔森实际上是将产品划分为纯私人产品和纯公共产品。而事实证明,这种“二分法”过于简单,纯私人产品和纯公共产品是产品的两种极端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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