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最高零售限价对我院低价药品可及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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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婉珣,赵怀全(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 100035)取消最高零售限价对我院低价药品可及性的影响
闫婉珣*,赵怀全(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 100035)
目的:探讨取消最高零售限价对医院低价药品可及性的影响。方法:从医院管理系统中提取低价药品价格调整的相关数据,对比调价前后药品供应变化情况,总结取消最高零售限价对我院低价药品可及性的影响。结果:我院有19种低价药品进行了价格调整,均为上调,调价次数为1~4次,日均费用上调金额为0.06~2.51元,上调比例为11%~309%。16个品种订单配送率升高,升高比例为2%~100%;1个品种订单配送率降低,降低比例为32%;2个品种配送率不变。结论:取消最高零售限价对我院低价药品可及性有促进作用。
低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药品可及性
2009年,我国开始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按照防治必须、安全有效、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的原则,结合我国用药特点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的要求,参照国际经验,合理确定了国家基本药物的品种、剂型和数量。随着该制度的实施,一些问题亦逐渐出现。无论是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低价药品还是非基本药物的低价药品,都出现了“一药难求”的现象[1]。低价药品指现行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日均费用较低的药品[1]。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综合考虑药品生产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低价药品的日均费用标准。日均费用根据现行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政府未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按全国平均中标零售价格计算)和按药品说明书测算的平均日用量计算。现阶段我国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为: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2]。
近年来,低价药品时常出现供应不足甚至断货的情况,尤其是一些用于抢救的药品的缺失,直接影响了医疗工作[3-4]。为解决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不足的问题,我国于2014年4月15日发布了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8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从政府定价范围内遴选确定国家低价药品清单,取消针对每一个具体品种的最高零售限价,允许生产、经营者在日均费用标准(另行制定)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或调整零售价格[5]。
我院为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供应目录有942种药品,其中低价药品180种,占19%。《意见》发布前,我院某些低价药品时常出现供应不足甚至断货的情况,一些用于抢救药品的缺失,直接影响了医疗工作。《意见》发布后,我院部分低价药品的价格及供应有了一些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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