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情况及相关政策建议
新药,1我国药品上市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2美国,欧盟的药品上市许可制度及其优势体现,3我国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情况,4完善我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建议,5结语
赵怀全(北京积水潭医院药剂科,北京 100035)·药业专论·
我国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情况及相关政策建议
赵怀全*(北京积水潭医院药剂科,北京 100035)
目的:了解并完善我国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方法:分析我国药品上市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美国、欧盟的药品上市许可制度的特点,归纳我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的法律授权与内容,并对试点工作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结果与结论:我国药品“生产许可”与“上市许可”合并统一的药品上市许可制度,存在“新药”概念陈旧、药物资源浪费严重、新药研发创新动力不足等问题;而美国、欧盟施行的是药品“生产许可”与“上市许可”相分离的药品上市许可制度,其上市新药数量较多,产能利用率较高,药品安全、质量职责、风险管理等制度相对完善。我国有必要借鉴美国、欧盟的药品“生产许可”与“上市许可”相分离的管理制度,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为了保障试点工作的有效开展,建议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与药品安全管理相关的质量授权管理、药物警戒体系建立、药害救济制度建立等。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管理;试点工作
2015年8月18日,由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1](简称《意见》)中明确提出我国要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随后于11月4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等10个省、市开展为期3年的试点[2]。长期以来,我国施行的是药品“生产许可”与“上市许可”合并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2015年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简称《药品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药品批准文号只能颁发给拥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和上市销售药品。试行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将药品的“生产许可”与“上市许可”相分离,鼓励药品创新,允许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并对药品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这种新的管理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给予国务院相应的法律授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为此也调整了相关政策,着力构建新的药品安全保障机制。为了充分认识这种新的管理制度,笔者结合我国药品上市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比较我国药品上市许可制度和美国、欧盟药品上市许可制度的实现形式和特点,介绍我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工作的法律授权与内容,并对试点工作提出相关管理建议。
1 我国药品上市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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