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执业药师制度比较研究Δ
法律责任,药房,1中美执业药师制度比较,2我国现行执业药师制度的完善建议,3结语
鄢 灵,赵晓佩(1.首都医科大学卫生管理与教育学院,北京 100069;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武汉 430000)·药师之友·
中美执业药师制度比较研究Δ
鄢 灵1,2*,赵晓佩1#(1.首都医科大学卫生管理与教育学院,北京 100069;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武汉 430000)
目的:比较我国与美国执业药师制度,为提高我国药学服务质量和促进公众用药安全提供参考。方法:检索中国知网和万方数据库中近10年的相关研究文献,比较美国和我国执业药师在法律地位、准入资格、法律义务和责任方面的不同,提出完善我国执业药师制度的建议。结果与结论:当前我国执业药师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法律地位不高、准入门槛较低、法律义务和责任不明确;而美国执业药师制度经过上百年的发展,形成了较为严密的法律体系,美国药房理事会颁布《标准州药房法》对执业药师的准入资格、法律义务和责任进行了明确详尽的规定,各州药房法以此为蓝本制定。鉴于我国当前国情,有必要借鉴美国的上述经验,对我国执业药师的法律地位、准入资格、法律义务和责任予以完善,以提升我国药学服务质量。
执业药师;法律地位;准入资格;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美国
作为拥有药学知识的专业人员,执业药师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各个领域承担着至关重要的职能。1994年,我国人事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颁布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确立了执业药师制度。至今该制度已建立20余年,执业药师制度虽取得了一定进展,但队伍建设还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求,无论从执业药师的数量还是素质、能力都无法满足民众的需求,尤其是执业药师制度建设还存在不少缺陷[1]。美国执业药师制度经过上百年的发展,形成了较为严密的法律体系,对西方甚至世界执业药师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深刻影响。笔者通过比较中美两国执业药师制度的差异,提出完善我国执业药师制度的建议,以期为改善我国药学服务质量提供参考。
1 中美执业药师制度比较
1.1 法律地位
虽然美国一直被视为西方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模式的典范,但在药品规管方面,也同样被当作是严厉和有效规管的学习楷模[2]。1904年,美国全国药房理事会协会(NABP)颁布了《标准州药房法》,对执业药师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考试培训等制度都给予了明确、详尽的规定。根据该法,执业药师资格成为公民从事药学工作的准入门槛,执业药师也成为民众合理安全用药的保障。各州可根据本州情况以《标准州药房法》为蓝本制定本州药房法,但不得低于《标准州药房法》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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