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31个省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与实施方式比较研究Δ
1我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组织机构体系,1国家层面,2地方层面,2我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施方式,1授课方式,2收费情况,3特殊政策,3我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存在的问题,1继续教育管理体制亟待理顺,2施教
蒋蓉,朱佳文,邵蓉(中国药科大学药品监管科学研究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创新与评价重点实验室,南京 211198)自1994年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以来,截至2021年底,我国注册的执业药师人数达639 991人[1]。1996年,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确立了我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制度,并分别于2000年和2003年对其进行了修订[2]。执业药师在取得执业资格后,需通过继续教育不断保持和提升其药学服务能力,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各省份执业药师在继续教育管理机构的监管下,可任意选择施教机构参加继续教育课程学习,以获取继续教育学分证明,从而满足再注册的相关要求。虽然我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制度已有近30年的发展历程,但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少数地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混乱,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借继续教育之名收费敛财,学分管理较为形式化等问题[3]。本文系统检索了自1994年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实施起至2021年12月31日,我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相关政策、通知及文献,并梳理了各省份在2021年度发布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通知,围绕我国31个省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组织机构体系和继续教育实施方式进行详细分析,深入剖析当前继续教育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为完善我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提供参考。
1 我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组织机构体系
1.1 国家层面
为保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质量,自1996年起我国开始对继续教育实行规范化管理。原国家医药管理局于1996年发布了《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这是我国首次出台的有关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规范性文件。1998年,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并于2000年重新修订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2003年3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并由其监督和指导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继续教育等工作。在1996-2013年期间,我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职责一直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组建了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其在“三定方案”中明确了取消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职责,转由中国执业药师协会承担[4]。2014年5月,中国执业药师协会更名为中国药师协会,并于2015年7月印发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国药协发〔2015〕8号),对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内容和形式、学分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明确由中国药师协会负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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