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固体废物要慎重
我国对固体废物的管理是以普遍禁止为原则,以允许限制进口为例外的,凡未列入《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附件一《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所有废物,均禁止进口。2001年11月1日,A公司向某海关申报240吨铅锑氢氧化物和130吨铅氢氧化物进口。11月2日,该海关抽取上述货物的样品送广州海关化验中心化验。经检验,送检样品为主要含铅化合物的残渣。根据检验结果,并依据《海关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环控[1996]20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该海关认定本案货物属于禁止进口的废物,并于2001年12月6日通知A公司的代理人到海关办理退运手续。2003年7月19日,A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海关退运决定,准许其货物报关进口。
此类“残渣”禁止进口
诉讼中,原告A公司主张:第一,根据《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对于固体废物定义的界定,只有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才属于固体废物。而该批货物有相关的证据材料表明,其产生的过程及今后的生产流程均是无毒无害的,没有产生废弃物和对环境产生污染,因此,该批货物不是固体废物;第二,海关没有对禁止进口废物的认定权。根据《关于对进口废物实施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检联[1996]115号,以下简称国检检联115号文)第五条的规定,对于禁止进口的废物,应由商检机构检验后通报海关和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处理。该批进口货物未经商检机构检验认定属于禁止进口的废物,在商检机构未通知海关处理该批进口废物前,海关无权擅自认定其为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终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以普通货物申报进境的,海关有权对其是否属于禁止或限制进口废物进行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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