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扣留货物能否先行变卖
海关依法扣留的哪类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先行提取变卖?这是管理相对人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也是海关正确实施先行变卖行为的前提条件。大豆被先行变卖
2003年10月15日,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某海关(直属海关)申报进口大豆一批,申报单价明显低于国际市场同期同类商品行情价格以及海关所掌握的价格资料,某公司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后经进一步核查,某海关发现该公司在从事上述进口贸易过程中有删改合同和发票行为,存在故意低报价格、偷逃税款的重大嫌疑。2003年10月28日,某海关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并根据《海关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于同日扣留了涉案货物。案件调查期间,因在扣大豆不宜长期保存,某海关于2004年2月26日委托拍卖机构将该批货物先行变卖,同时制发《先行变卖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对涉案货物先行变卖的有关情况。
先行变卖行为违法?
某公司不服上述处理决定,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某公司认为,该公司进口申报行为是否违法尚在调查之中,根据《海关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无论涉案行为是否违法,在正式作出处罚决定前,海关无权处理进口货物。某海关在未查明有关事实的情况下,提前变卖扣留货物,且变卖所得远低于货物实际价值,该海关上述行政行为违反了《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使其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该公司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确认某海关先行变卖行为违法,并责令该海关赔偿其经济损失。针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海关总署经审查认为,对于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海关法》第九十二条虽然规定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不得进行处理,但该条款同时规定,对于危险品、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先行变卖。本案涉案货物系未经防腐处理的大豆,长期放置会变质霉烂,属于不宜长期保存货物。被申请人某海关在此情况下先行提取变卖在扣大豆并保存所得价款,其行为符合《海关法》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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