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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1632
海关申诉案件的办理
http://www.100md.com 2006年7月8日 《中国海关》 2005年第4期
     申诉是当事人再次陈述理由、申辩意见的机会。

    尚在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限内的案件,复议和诉讼更有利于当事人维权。

    办理时限有明确规定的事项,超期后海关不受理申诉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申诉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申诉规定》对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

    顺时而立 立之有用

    申诉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在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1996年颁布实施的《行政处罚法》对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申诉权作了原则规定,2000年修订的《海关法》也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进行控告和检举。随着行政领域执法实践的发展,申诉成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寻求法律救济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随着公民法制意识、维权意识的增强,海关管理相对人对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案件日益增多,涉及海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强制措施、归类审价、税款征收、查验放行、减免税审批、加工贸易监管等各类执法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诉请求,海关都是根据《宪法》、《海关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依法行政、有错必纠的原则进行处理。但是,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层面对申诉只有原则规定,缺乏具体、可操作的实施程序,缺乏统一的规范要求,因此在这些申诉案件的办理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方面,当事人不知怎样提起申诉、向哪一部门申诉,经常“病急乱投医”,甚至给有关国家领导人、国务院领导写“告状信”;另一方面,海关申诉案件的办理也缺乏明确的制度约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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