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区域合作新亮点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和支持下,2004年,“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已全面启动。内地9省(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积极响应、主动参与。经国务院批准,广东、福建、江西、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共同签署了《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有何战略构想?海关在其中应该充当什么角色?本刊特邀请海关总署主管领导和广东分署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一谈。海关总署党组成员、副署长广东分署主任 孙松璞:
去年年底,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广东并发表重要讲话,对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给予充分肯定,强调指出:“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对各方都有利,要搭建并利用好这个平台,注意搞好战略规划,务求实实在在的成效。”海关总署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对于加强泛珠三角区域内的海关合作十分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同志批示海关:“建议海关广东分署认真研究海关系统在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中如何发挥积极作用”,并指示要“从具体项目做起”。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在综合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海关积极参与和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十项措施》(以下简称《十项措施》)。牟新生署长对广东分署提出的《十项措施》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泛珠三角是发展区域经济的大战略、大决策,海关应全力支持、热情服务。总署授权广东分署负责全权协调、处置围绕泛珠三角的所有海关工作……重大事项报告总署党组决策。”总署党组的决定,充分体现了海关积极适应新形势,坚决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大局的决心,标志着泛珠三角区域海关合作的正式启动,掀开了泛珠三角区域海关进一步整合、创新和加强把关、服务能力建设的新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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