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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1610
别让知识产权权利休眠
http://www.100md.com 2006年7月8日 《中国海关》 2005年第4期
     2003年8月7日,上海海关驻外高桥港区办事处在查验一批上海某进出口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至摩洛哥的汽车附件中发现,出口的353箱车头进气面罩和车窗开关上标有“奔驰(图形)”商标,价值7421.8美元,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

    权利人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代理人戴姆勒克莱斯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验货后确认侵权。海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没收侵权353箱车头进气面罩和车窗开关,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案例中侵权人侵害的就是权利人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在中国申请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的商标专用权保护。按照《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要求海关对其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备案后海关发现涉嫌侵犯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就中止放行侵权嫌疑货物,并书面通知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自收到海关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有权将侵权争议提请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海关也有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确定为侵权货物的,由海关予以没收。若不认为是侵权货物的,海关将予以放行。

    由此可以看出,海关在进出口贸易中对进出口货物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采取的是一种积极主动的保护措施。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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