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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1549
申请海关行政复议的期限有多长
http://www.100md.com 2006年7月8日 《中国海关》 2005年第6期
     2005年1月,宏泰公司因货物申报情况与实际进口货物不符,被某海关课处罚款人民币35万元,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于1月20日送达宏泰公司,该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并执行了处罚决定。2005年3月中旬,宏泰公司获悉海关对另一公司相似的申报不实行为只罚款人民币10万元,该公司认为某海关先前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过重,有悖于过罚相当原则,遂于4月1日向某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考虑其实际过错程度重新进行量罚。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宏泰公司针对某海关处罚决定提出的复议请求已超出《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申请时限,且不存在延误期限的法定事由。鉴于此,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和《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宏泰公司的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不申请不复议

    本案涉及复议申请期限问题。复议申请期限是行政复议法中的一个重要的程序性规定,管理相对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直接决定着复议机关能否接受其复议请求,关系到整个行政复议程序能否正常启动。

    行政复议实行“不申请不复议”原则,提出复议申请是启动行政复议程序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须具备一定条件,其中之一就是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否则将视为其自动放弃通过行政复议获得相应救济的权利。

    关于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问题,《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对上述问题也有相同规定)。

    法律对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作出限制性规定主要有两方面作用:一方面,规定一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管理相对人一方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随时提出复议申请,有利于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如果不对申请复议的期限加以必要限制,就会因为时过境迁以及各种因素的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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