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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危物种进出口有何贸易管制规定?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是指国家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的进出口管理。
管理范围
实行野生物种进出口管理的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详见《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号)。
(一)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进出口包括进口、出口、再出口和从海上引进。
(二)对进出口货物包装说明中声称含有《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成分的,按《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物种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三)《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以一般贸易、无偿捐赠、无偿提供、旅客携带、交换、邮寄及其他各种方式进出口的,海关均按规定进行监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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