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贸易管制措施解读
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贸管处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不断发展,以及为了切实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相关协定,做好入世后过渡期有关承诺工作,2005年,我国对进出口贸易管制措施进行了较大的调整,进一步放宽或取消了对部分商品的贸易管制措施。现将涉及海关管理的有关进出口贸易管制措施及变动情况解读如下:
一、有关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的修订及调整情况
(一)《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商务部对原《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4年12月9日经商务部部务会议通过,经会商海关总署,以商务部令[2004]年第27号对外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的《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用词更加严谨和规范,内容上也更加完善和具有可行性,不仅对原办法中与目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相一致的地方进行了修订,同时也对原办法中未明确的事项予以重新明确。与原《管理办法》相比,变化比较明显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取消了原《管理办法》中关于配额机电产品、成品油、天然橡胶、汽车轮胎和光盘生产设备的许可证签发规定。
2、明确了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均需要按规定领取进口许可证。
3、对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大宗、散装货物,明确了其溢短装的标准不得超过进口许可证所列进口数量的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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