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不受限制,但国家为了能及时检测此类货物进出口的实际情况,以利于进行宏观调控,保护民族经济利益,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管理范围
肉鸡、酒、烟草、二醋酸纤维丝束、石棉、彩色感光材料、塑料原料、合成橡胶、胶合板、化纤布、有色金属(铜、铝)、天然橡胶、原油、成品油、氧化铝、化肥、农药、聚酯切片、汽车轮胎、涤纶、腈纶、钢坯、钢材、铁矿砂和814个税号的机电产品(其中商务部发证202种、旧机电产品10种、部门机电办及地方机电办602种)。
签发部门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
管理规定
(一)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在向海关申报前,向商务部授权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海关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二)商务部对《自动进口许可证》项下货物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部分货物也可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非一批一证”累计使用不得超过六次。大宗散装商品,每批货物进口时,按其实际进口数量核扣自动进口许可证额度数量;最后一批货物进口时,其溢装数量按该自动进口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允许溢装上限内计算。
(三)《自动进口许可证》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有效期为6个月。需要延期或者变更,一律在原发证机构重新办理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5973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