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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1465
从货物的“经济国籍”中让利与得利
http://www.100md.com 2006年7月8日 《中国海关》 2005年第8期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原产地也就是货物的原产国,所谓货物原产国是指为国际贸易的目的、依据一定的标准所确定的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也是货物的“经济国籍”。

    在国际贸易中进行国别贸易统计、正确实施关税的优惠待遇,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执行国别配额,实行政府采购等贸易措施首先都需要确定货物的原产国,因此原产地规则是实施贸易政策的重要工具。

    我国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新变化

    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国对外贸易领域中的一项重要法规。该条例是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制定的,与世贸组织的《原产地规则协议》规定接轨,和该协议的“协调规则”精神一致,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实施优惠性贸易措施(如普惠制、多双边自贸区互惠制)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则不适用该条例。与原来的原产地规则相比较,主要有几方面的变化:

    ——统一了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

    首先,明确了两种原产地标准:完全原产和含有进口成份且经过实质性加工的产品。其次对实质性改变标准的判定方法作出了适用顺序的规定: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并明确了税则归类改变、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三者的概念,使这一标准具有可操作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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