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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合板类产品出口应重视重量申报
http://www.100md.com 2006年7月8日 《中国海关》 2005年第8期
     胶合板类产品(4412项下)一直是我国传统的出口创汇产品,近年来,其出口数量不断增长。

    胶合板类产品大量出口的同时,其报关数据质量存在严重的隐患。最近,连云港海关在对胶合板出口报关单数据检控中发现,胶合板类产品出口在数重量方面申报严重不实,其结果造成相当一部分胶合板出口数据出现数量比超,严重影响了海关统计的数据质量。

    毋庸置疑,无论何种木质的胶合板,其立方米与重量之间的比例不低于450千克/立方米,一般在450-600千克/立方米之间应该算合理的重量范围,关于这一点,海关统计人员有针对性地企业调研也得到了证实。然而口岸大部分企业将胶合板的重量只申报在200-400千克/立方米之间,出现数量比超。

    据统计,连云港口岸2005年1月份有114条、2月份有103条、3月份有86条胶合板出口记录存在数量比超。

    在这些数量比超记录中,有的企业还用低于200千克/立方米的数据向海关申报。如:2005年2-3月,该关分别检控出190、180、120千克/立方米的数重量的申报数据,其与胶合板实际重量相差300千克。据了解,胶合板出口数重量申报不实的情况在全国各口岸都普遍存在。

    由于大部分企业的胶合板出口是按立方米对外签约并成交的,出口企业在国税部门开据的增值税发票也是以立方米计算的。因此,企业不重视出口胶合板重量的估算。但是,又由于海关要求出口胶合板的申报同时要填报第一、第二计量单位,这时企业对于第二数量单位重量的填报经常随意估算。

    由于口岸租船定舱紧张,企业不愿意将出口胶合板的重量估高而影响装船运输,所以,一般情况下,对于申报的出口胶合板重量就低不就高,尽可能低报,明知重量少了,就是将错就错。于是经常会出现同一企业出口同一类胶合板、或者不同企业出口同一木质的胶合板数重量不一致的情况。, 百拇医药(掌孝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