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中国海关》 > 2005年第8期
编号:131443
不清洁的清洁提单
http://www.100md.com 2006年7月8日 《中国海关》 2005年第8期
     提单作为货物收据,是划分托运人和承运人责任界限的重要证据。承运人应该克尽职责,及时检验,对货物的包装或外表状况作出准确判断评定。如果不谨慎行使批注权的行为,由此引起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2002年5月20日,我国A公司向英国B公司发出要约:愿意购买空调设备3500台,每台400美元的价格,按照CIF广州价格条件,总价值2300万美元,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同年5月22日,英国B公司接到我国A公司发出的要约。5月26日,英国B公司将3500台空调设备交给英国C货运公司装船运输,但英国C货运公司当时发现其中有500台空调设备包装破损,准备签发不清洁提单。但英国B公司为了结汇方便,需要从英国C货运公司处拿到清洁提单,故在英国C货运公司签发提单前,向该公司出具了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于是,承运人英国C货运公司给卖方英国B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英国B公司持清洁提单向银行顺利结汇。同年6月26日,买方中国A公司收到货物,发现其中500台空调设备有严重质量问题,于是向承运人英国C货运公司索赔,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

    诉讼策略

    本案中,买方中国A公司受到的损失应当向谁追偿,如何才能充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挽回经济损失呢?

    由于A公司和B公司的关系依双方的买卖合同确定。A公司向B公司索赔,必须证明B公司没有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存在违约行为。但是根据承运人C公司出具的清洁提单,可以从法律上推定包装破损造成的货损不是B公司造成的,而是承运人造成的。因此买方A公司不能直接向卖方B公司索赔,而只能要求承运人C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在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关系中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6178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