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东盟优惠关税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第一批)于2005年7月20日起正式实施。
对企业来说,只有了解产品所适用的原产地标准,才能根据要求选择性地使用部分进口原材料以满足原产地标准,否则生产出的产品达不到要求,则不能申请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E),不能享受自由贸易区的关税削减。
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框架协议》),正式确定在2010年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整体确定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基本框架。
2004年11月,中国与东盟双方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简称《货物贸易协议》),正式启动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的进程。
《框架协议》与“早期收获计划”
《框架协议》包括16个条款及4个附件。作为《框架协议》重要的实质性内容之一的第6条规定了“早期收获”计划中适用的产品范围、关税削减和取消、实施的时间框架、原产地规则、贸易补偿及紧急措施等问题。“早期收获”是在谈判初期双方商定的自贸区特殊安排。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确定了实施“早期收获”的商品范围和降税模式。在进行全面降税之前,双方先行削减部分产品关税税率,尽早获得自贸区的成果,并向外界表明中国—东盟自贸区已正式启动。
“早期收获”产品范围为《海关税则》1-8章的产品(老挝171项、越南31项、柬埔寨39项分别排除的部分产品除外)和双边适用的1-8章以外的个别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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