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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1829
出口转内销 如何来审价
http://www.100md.com 2006年7月8日 《中国海关》 2005年第10期
出口转内销 如何来审价

     2005年7月20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05年33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加工贸易内销货物审价的有关问题做了具体的规定,并于今年8月1日开始执行。

    起草该公告的目的和背景

    随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逐渐增加,如何确定内销货物的完税价格成为海关和企业共同关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对内销货物的审价做了原则性规定。为了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对《审价办法》的原则性规定做进一步的细化和解释,以规范加工贸易内销货物的审价,同时简化审价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守法企业创造便利的通关环境。

    进料加工料件内销时,海关如何审价?

    《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进料加工料件进口时成交价格能够确定的,首先按照成交价格的原则审定完税价格。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如料件分批次进口,内销时企业或海关不能确定料件原对应批次,申报价格不符合《审价办法》成交价格定义和要求,以及海关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怀疑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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