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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1828
海关监管货物能否抵押贷款
http://www.100md.com 2006年7月8日 《中国海关》 2005年第10期
     2004年12月,华夏科宝音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宝公司)凭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确认书》向某海关申请办理了进口光盘生产线的特定减免税证明。2005年1月,科宝公司持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从某海关免税进口日产多功能DVD光盘生产线一条及附随设备,总价值折合人民币约450万元。此后,科宝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出现资金短缺问题。为筹措生产资金,科宝公司与某金融机构签定抵押贷款协议,以上述免税进口的光盘生产线作为抵押财产,向金融机构贷款人民币300万元,还款期限为两年。双方约定:光盘生产线在贷款期限内仍归科宝公司使用但不得出租或出售,该公司到期如果不能返还借款及利息,金融机构有权变卖上述抵押设备冲抵借贷款项。

    2005年3月,某海关根据举报线索发现科宝公司以特定减免税设备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一事并开始立案调查。该海关经调查认定,科宝公司未经海关许可并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将属于海关监管货物的特定减免税设备抵押给金融机构,致使有关设备脱离海关监管,其行为违反了《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2005年4月15日,某海关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七条第(十)项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对科宝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复议情况

    科宝公司不服上述处罚决定,于2005年4月26日向某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科宝公司认为,涉案光盘生产线是经外经贸审批部门和主管海关批准合法进口并为该公司所有的生产设备,该公司以上述设备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是其为解决资金短缺困难而进行融资的正常商业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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