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能否扣留涉嫌违法货物
2005年1月24日,新华医药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某海关申报进口医用激光相机30台,每台申报价格人民币1.2万美元。某海关经审核发现上述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国内其他企业同期进口价格及国际市场行情价格,认为新华公司存在低报价格、偷逃税款的走私嫌疑,于1月26日扣留上述进口货物并对该公司立案调查。此后,某海关经进一步调查未取得证明新华公司走私的相应证据,遂排除该公司的走私违法嫌疑。2005年2月24日,某海关解除了对涉案货物的扣留措施,在依照法定程序按每台1.8万美元对上述激光相机估价征税后放行货物。行政复议情况
新华公司对海关的估价征税决定并无异议,但不服某海关先前作出的行政扣留决定。新华公司认为,某海关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公司实施低报价格走私行为的情况下,径行扣留其进口货物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明显超越执法权限;该海关的上述决定致使涉案货物未能及时办结通关手续,造成该公司向国内用户交付货物迟延,不得不承担违约责任,使其在经济上遭受了严重损失。新华公司据此向某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确认某海关行政扣留决定违法,并责令该海关赔偿其相应的经济损失。复议机关依法受理新华公司的复议申请,并要求某海关就该公司的复议申请事由进行书面答复。某海关随后递交了当初作出行政扣留决定的证据、依据以及关于对新华公司涉嫌走私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材料。
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海关扣留有走私嫌疑或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与之有牵连的账册、单据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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