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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1755
新商检法7亮点
http://www.100md.com 2006年7月8日 《中国海关》 2005年第12期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05年8月10日由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和老条例相比,新条例内容修改多,要求高,执法力度大,与广大外贸公司、代理报检单位、进出口商品经营单位关系紧密。

    根据新条例第四条和第十条的规定,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进出口商品范围包括三类:一是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列入目录的依据是商检法第四条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三是实施许可制度和国家规定必须经过认证的进出口商品,需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的。

    根据新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报检手续的报检人包括三类:一是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二是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企业;三是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采用快件方式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委托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

    同时还要求办理报检业务的人员(报检员)应当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册,并实行凭证报检。未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报检业务。

    检验模式的改变

    新条例第八条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对进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按照根据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程序确定的检验监管方式,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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