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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剂是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等。兴奋剂进出口管理是指依据《反兴奋剂条例》对进出口兴奋剂实施的监督管理。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等,具体见《2004年兴奋剂目录》(国家体育总局、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告第1号)。
主管部门为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主要的法规依据有:
1、《反兴奋剂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8号,2004年)
2、《2004年兴奋剂目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告第1号)
监管验放
1、进口企业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除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外,还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口准许证,海关凭进口准许证放行。
2、出口企业申请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说明供应对象并提交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等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出口准许证,海关凭出口准许证放行。
3、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不得在境内销售。
4、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其进出口依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特殊管理。
相关处罚条例
《海关法》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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