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单证不符的应对之策
江西省的一家瓷器进出口公司于某年3月15日与美国贸易N公司(以下简称美国N公司)签订了一笔价值20万美元的高档日用瓷器的出口合同。美国N公司是瓷器公司长期业务往来的老客户,对规格、式样、色彩、包装等方面有比较严格的要求。为能顺利结汇,瓷器公司坚持在合同中约定支付条件为以瓷器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
合同签订10天后,美国N公司在3月25日通过本地S银行开立了以瓷器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的数量与金额与合同规定一致。收到信用证后,瓷器公司业务员对信用证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在审核中发现信用证关于对瓷器规格的描述中出现了一处错误:“瓷器下底直径为15厘米”,合同中的约定是:“瓷器下底直径为13厘米”。此项不同点在瓷器交易中属于重要的不符点,根据跟单信用证的要求,可能会造成瓷器公司收款上的困难,所以瓷器公司立即电告美国N公司问清事由并要求修改信用证。美国N公司接电后立刻答复说此处错误乃属“CLERICALERROR”(笔误),出口货物应与合同规定的相符合,而信用证无需修改。由于在与N公司以往的交易中出现过类似的情况而没有影响正常收款,所以瓷器公司没有坚持修改信用证。
随后瓷器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对瓷器进行了妥善的包装,按约定的装运期将该批瓷器运出,并将所有单据提交给银行,同时将承运人开具的提单副本传真给美国N公司。
货物运出后约两个月,瓷器公司突然接到开证行关于单证不符不能付款的通知,该通知称关于瓷器的货物描述出现了不符点。瓷器公司立即电传美国N公司,说明该情况,强调货物完全符合合同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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