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立法走向公开透明
精明的生意人现在明白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要做国际贸易,必须谙熟海关法规;获取海关法规其实很容易:要么到海关互联网络和海关公告栏,要么通过《中国海关》杂志随刊赠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文告》或其他渠道获取。如今,中国海关正在做另一件影响深远的事情。2005年10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131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规范了海关立法程序,提高了立法质量,进一步保护了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规定》的公布是海关总署提高立法质量,从而确保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立法是执法的基础,海关总署依法享有规章制定权,只有保证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提高立法水平,做到立法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且加强监督,才能规范执法,使海关监管工作为国家进出口贸易的发展服务。
此次制定的《规定》,吸收了海关以往规定和办法的经验,强调了立法的民主和公开,理顺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法程序,突出了海关法制部门在立法工作中的服务职责,明确了违反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对管理相对人没有约束力,加强了海关总署对直属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监督,细化了有关程序性规定,使《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细化规定内容
在内容方面,《规定》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结合海关工作的特点,在规范性文件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细化了有关规定。
《规定》共分4章80条,包括总则、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附则,层次清楚,内容具体。在总则部分,界定了《规定》所调整的海关立法工作的范围,解释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概念,规定了立法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了法制部门在立法方面的职责和任务。在规章制定程序部分,规定了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等环节以及规章在修改、废止、解释等方面的程序。在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部分,对总署及各直属海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程序、内容等方面的要求作了规定,并且规定了直属海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程序。在附则中则主要规定了对于违反规定有关行为的处理及《规定》的生效施行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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