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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1378
申请日≠授权日
http://www.100md.com 2006年7月8日 《中国海关》 2006年第1期
     福建福特卫视有限公司下属的福特电子厂(以下简称“福特公司”)于1995年10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高压电蚊拍”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国专利局于1996年7月26日向其颁发了DZ95224447.0号专利证书。福特公司随后将该专利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海关总署于1996年8月20日核准了其备案申请。1996年9月4日,福州海关根据福特公司的申请扣留了福建省福州市九星集团(以下简称九星集团)出口的涉嫌侵犯福特公司“高压电蚊拍”专利权的590箱29500支电蚊拍。福特公司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向福州海关提交了40万元人民币和1辆丰田工具车作为申请海关扣留货物的担保。此后,福特公司还将海关向其发出的通知书在1996年厦门贸洽会期间公开张贴,想以此吓跑九星集团的客商。

    福州海关扣货后,九星集团认为其出口的电蚊拍是合法产品,未侵犯福特公司的专利权。原来,九星集团员工林翠雯曾于1995年9月12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网状电蚊拍”实用新型专利,并于1996年8月10日获得了中国专利局的专利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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