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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1377
进口商为何钟情“P”
http://www.100md.com 2006年7月8日 《中国海关》 2006年第1期
     某公司申报的普惠制原产地证的原产地标准一直为“W”,最近却明确提出要改为“P+来源证书”。该公司为何对“P”情有独钟呢?

    南京某公司出口的产品为木制品,包括木托盘、木盒和木制装饰品等,在产品的加工中所使用部分木料为日本进口。根据日本普惠制原产地标准的要求,在木制品的加工生产中使用的进口原材料与出口成品的HS四位品目号不同,即为“含有进口成分,并经过实质性加工的产品”,因此其申报的普惠制产地证的原产地标准一直为“W”。

    然而,日前该公司办理证书时却明确提出按照日本客户的要求将“W”改为“P+来源证书”。日本的来源证书是根据日本原产地规则中的“给惠国成分”要求来签发的,即对于使用了从日本进口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在判定产品是否符合标准时,可以将这些日本的原材料或零部件视为中国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在利用“给惠国成分”条款签发普惠制产地证时,要同时签发“从日本进口原料证明书(简称来源证书)”作为普惠制证书的附件。当加工标准中有限制进口原材料使用的百分比时,使用第三国进口原材料达不到百分比要求,而如果改用日本的原材料,产品则可以达到要求,从而可以享受日本的进口优惠关税。

    但是该产品的加工标准没有百分比的限制,而且不利用“给惠国成分”也可以达到日本对该产品的加工要求。进口商为何却对“P”情有独钟呢?

    南京检验检疫局经过分析其签证产品以及前一阶段所签证书情况后发现,该公司出口的虽然均为木制品,但是在HS归类中却分属于不同的品目,例如木制相框归入44.14,木制杯托归入4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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