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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1376
与海关发生纳税争议能否直接提起诉讼
http://www.100md.com 2006年7月8日 《中国海关》 2006年第1期
     2005年3月14日,天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某海关申报进口螺纹钢管一批,申报单价为USD8.35/kg。某海关经审查有关单证发现,天合公司的申报价格与海关所掌握的同类货物的同期进口价格及国际市场行情价格有较大差异,遂对上述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产生怀疑。3月16日,某海关依据有关规定,要求天合公司补充填写《价格申报单》,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申报价格符合成交价格条件的相关证据和资料。此后,天合公司应海关要求进行价格申报,同时提交了有关材料,但仍未消除海关对其申报价格真实性的怀疑。在此情况下,某海关启动估价程序,经与天合公司进行价格磋商,最终适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USD12.30/kg,并据此对天合公司作出征收关税及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税款缴款书。

    天合公司不服海关征税决定,在收到税款缴款书的次日即向某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天合公司在《起诉状》中称,该公司的申报价格即是涉案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某海关估定完税价格过高,不符合贸易实际情况,同时也超出了该公司签订货物进口合同时所核算的投资成本,将给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请法院依法撤销某海关上述征税决定并责令该海关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重新计征税款。法院收到《起诉状》后经审查认为,天合公司与某海关基于税收征管行为所产生的行政争议属于纳税争议范畴,对于此类争议,《海关法》明确规定应适用复议前置程序加以解决,即应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合公司径行起诉的做法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海关法》的有关规定。2005年4月,法院对天合公司的诉讼请求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同时告知该公司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解决与某海关之间的纳税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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