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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1337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解读
http://www.100md.com 2006年7月8日 《中国海关》 2006年第2期
     既可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化学原料及配剂,又可用于制造毒品,易制毒化学品兼具合法和非法双重用途。

    为全面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经过近8年的反复修改和论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5年8月26日由国务院第445号令公布,并已于200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的重要行政法规。

    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毒品问题的泛滥和化学合成毒品生产的扩张,跨国走私、贩运各种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黄素活动剧增,中国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毒问题也日益严重。

    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制,1988年,联合国制定了《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以下简称《八八公约》),经修正的附表中列管了22种易制毒化学品,这些易制毒化学品在中国均有生产。自1989年加入联合国《八八公约》以来,中国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多部部门规章,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进出口管理措施做了明确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1997年,中国政府开始制定全国性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条例经过近8年的反复修改和论证,终于于2005年8月公布并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主要内容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环节,《条例》分为8章45条,同时在附表中列管了3类23种易制毒化学品。

    实行分部门管理制度。根据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条例》规定,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购买环节的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管理;公安机关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和运输环节的管理;商务部门和海关总署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环节的管理;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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