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中国海关》 > 2006年第2期
编号:131336
异地进口货物:海关放行≠检验放行
http://www.100md.com 2006年7月8日 《中国海关》 2006年第2期
     在宁波一汽车零部件生产厂,技术人员正在紧张地对两台从美国进口的叫作“立式加工中心”的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培训员工,此时,工厂有关人员突然接到宁波检验检疫局的通知,有关人员要求其报检,并告知在未经检验检疫局检验前工厂不得擅自使用该设备。工厂方面感到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他们以为其进口设备是委托上海的代理商全权办理相关通关手续的,海关放行后把设备送到工厂,他们就放心地开箱、安装了。事实上,从异地进口需法定检验的货物,海关放行并不等于检验放行。日前,宁波检验检疫局已对该企业的以上行为按涉嫌逃漏检予以立案查处。

    由于口岸检验条件、检验时间的限制和通关体制等方面的因素,虽然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接受了报检并签发了“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据此验放),允许货物放行入境,并可直接运抵目的地,但未对整批货物进行全过程的检验检疫,而仅仅是在口岸对装运货物的运输工具和外包装进行了必要的检疫处理。因此,货物虽然顺利通关并运抵目的地,但并不能代表货物已检验检疫完毕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3909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