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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100md.com 2006年7月8日 《中国海关》 2006年第2期
     我是一家保税品有限公司,我公司在有自理报关权的情况下可否申请代理报关权?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在《海关法》中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一个企业同时具备两个身份,不利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统一执行。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7号)作了“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再次向海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海关不予受理”的规定。据此,一个报关单位不得同时拥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两个注册登记编码,也不得同时拥有两个以上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编码。

    已在海关同时拥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两个注册登记编码的报关单位,海关给予其两年的过渡期。到期后,由企业从两者中自主选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身份,但不符合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条件的不得选择报关企业身份。

    企业在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含跨关区的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后再至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的,海关应先注销其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含跨关区的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随后方可为其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

    企业已经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后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海关应当在办结海关相关业务手续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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