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管制2006新变化
为了切实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相关协定,做好入世后过渡期有关承诺工作,2006年,我国对进出口贸易管制措施进行了部分调整。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6年1月1日,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第29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与原《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相比,变化明显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在原有敏感物项和技术基础上,增加了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计算机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扩大了管理范围。
□与办法同时公布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管理目录》),目录内大部分物项已确定了唯一的海关编码,将大大加强商务部门和海关对两用物项进出口的监控和管理力度,同时方便企业办理进出口许可和通关。
□《管理目录》中的两用物项和技术以任何方式进口或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均应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也应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并在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则实行“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
□ 对“一批一证”制的大宗、散装的两用物项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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