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救险
2005年12月,我国浙江某中型民营服装出口公司(A公司)与东南亚某国的批发商(B公司)签订了CIF术语的高档男式西装出口合同,金额近150万美元,分三批装运。因B公司执意坚持支付方式为O/A 30天,A公司为了不失去B公司这个大客户,一反公司平日的习惯做法(L/C 或D/P即期),答应了对方的要求,同意O/A 30天的支付方式。同时为了减少风险,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某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投保了刚出炉的“中小企业综合保险”,批复买方信用限额180万美元O/A 30天。2006年1月初,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国内的某一船运公司托运,而第二批货也于2月7日安全运达目的港。但当付款日将至时,B公司仍只付了第一批货物的货款的小部分。A公司随即催付,但B公司却以市场行情走势不佳,货物尚未出售,资金紧张为由拒绝立即付款,要求将合同条款改为O/A 60天。
A公司一方面对客户的不合理的要求予以拒绝,坚持要求B公司立即付款;另一方面,及时向中信保书面通知了可能损失情况。收到A公司上报的《可能损失通知书》后,虽然风险时间尚未发生(国际通行界定的拖欠风险为买方超过付款期限四个月以上仍未支付货款),但中信保考虑到B公司拖欠时间并不长,追偿时机比较有利,立即发函建议保户委托中信保进行海外调查追讨。然而,A公司认为商账追讨机构的介入会影响买卖双方以后的合作,另外B公司已口头答应分期还款,并承诺将公司的厂房和仓库抵押给银行,以筹资归还欠款。因此A公司坚持先自行追讨,并再一次给B公司发函要求立即付款。
中信保在充分尊重保户意见的前提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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