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管理又有新规定
3月20日,海关总署以海关总署令第146号正式对外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海关总署规章级的一个规范性文件。该《办法》分为总则,报关员注册,报关员权利、义务,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39条。《办法》集中明确了报关员执业的有关事宜和海关管理的有关内容。与以前的规定相比在制度设计上采取了一些新的措施。
细化报关员注册制度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
专章明确了报关员注册制度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要求。规定了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变更、延续、撤销、注销和重新注册等一套完整、严密的实体和程序内容。并对海关人员在注册程序各环节的办理时限和审查条件予以明确,以保证全国海关执法的统一性,最大限度避免随意性,保障报关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既规范执法又便民高效的原则。主要有:
申请报关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是通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三是与所在报关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聘用合同关系。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应当经过在一个报关单位连续3个月的报关业务实习。报关员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连续2年未注册再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应当经过海关报关业务岗位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报关员注册。
《办法》还对海关不予注册和暂缓注册的情形做出规定。
特别规定了报关员注册、变更、注册延续的简易程序。申请人向海关申请报关员注册、变更、注册延续,其所提交的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海关可以当场作出决定并颁发《报关员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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