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鸡”之争
“雄鸡”是天津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机械”)在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它是由“雄鸡”汉字、“COCK BRAND”(雄鸡牌)英文文字和一只雄壮公鸡的图案组合而成,通常是被用在天津机械出口的锄头上。由于“雄鸡”牌锄头使用上等钢材,不仅锋利而且坚固耐用,在许多非洲国家十分畅销,一直供不应求。所以,“雄鸡”牌锄头也成为了各方竞相仿冒的对象。海关在近年来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过程中也陆续发现和查处了许多出口假冒“雄鸡”牌锄头的违法案件。但是,随着海关执法力度的加大,一些出口企业也相应变换了侵权手法,在其生产和出口的锄头上不再使用完全假冒的“雄鸡”商标,而是使用与其有一定差异、但又十分相近的商标,以达到逃避海关执法的目的。2004年9月20日,Y公司向南宁海关申报出口一批锄头。海关经查验发现该批锄头上都贴有由“劲鸡”、“COCK BRAND”和公鸡图案组合的标牌,与天津机械注册的“雄鸡”商标十分相像,便将该批锄头扣留。经咨询当地商标主管部门后海关作出调查结论:该批锄头上使用的“劲鸡”商标,与天津机械的“雄鸡”商标相近似,属于商标侵权商品。海关依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依法没收了该批锄头。
无独有偶,仅仅过了几天, J公司于10月7日也向南宁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山鸡”牌锄头,海关在查验时发现该批锄头上的商标由“山鸡”文字和长尾山鸡图案组合而成,与天津机械的“雄鸡”商标也有几分相似,但是由于J公司在海关调查过程中提供了“山鸡”商标已经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证据,海关最后没有将该批锄头按侵权货物处理。
南宁海关在一个月内先后两次扣留了涉嫌侵犯天津机械“雄鸡”商标权的出口锄头,而处理结果又截然不同。那么,海关是怎样认定近似商标侵权货物的呢?
近似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7887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