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报关员执业前置实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6号,以下简称《执业管理办法》)将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执业管理办法》创设了报关员执业前置实习制度。《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应当经过在一个报关单位连续3个月的报关业务实习。此款是作为申请报关员注册条件的特别规定出现的,它仅适用于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申请人。此款规定明确了三点内容:1、需要在申请报关员注册前实习的人员范围,为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人员,即申请人自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之日起,至本次申请前,从未注册为报关员;2、实习的期间为连续3个月;3、实习的场所是一个报关单位。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内容为: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还应当提交报关单位出具的报关业务实习证明材料。此款是作为申请人申请报关员注册提交的文件材料的特别规定出现的,它也仅适用于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申请人。此款规定也明确了三点内容:1、本款规定的适用范围为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申请人;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六项材料和本款规定的材料;3、实习证明材料需要由报关单位出具。
具体规定:
海关基于对报关员管理的实践经验并参考律师、注册会计师等实习制度,在《执业管理办法》中创设了报关员执业前置实习制度。但是,由于报关员职业的特殊性,海关在制定具体规定时,采取了审慎的态度,规定中没有过多涉及报关单位、实习人员以及海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内容,而是在实习程序上做出细致、严谨的规范。具体如下:
海关对实习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海关对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人员(以下称实习人员)的实习实行备案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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