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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外商独资企业,主要生产PVC充气制品、塑胶制品、尼龙游戏用品等产品。该进口料件PVC胶布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可回收再利用,但由于公司无回收生产设备,故须将该批PVC料件边角料外发加工。请问海关是否同意办理外发加工手续?根据海关总署令113号第三条规定:“外发加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受自身生产工序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的某道工序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因此对该公司保税进口料件PVC胶布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需回收再加工成PVC胶布,并用于其加工贸易项下产品出口,其回收再加工的过程可以作为企业生产的工序之一,鉴于该企业缺乏该道生产工序,海关可同意为其审批办理有关的外发加工业务。
我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拟将部分监管期内减免税生产设备转让给另一个享有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企业,请问如何办理结转手续?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协议或合同执行期间,因生产经营需要,将生产设备转让给另一个享有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企业,可按《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通知》(署监一[1992]1099号)及《海关总署关于对原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免税进口的车辆和设备处理问题的通知》(署监一[1995]988号)、《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减免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3]422号)的原则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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