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大规模侵权问题的法经济学分析
在正常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之下,食品安全监管者凭借自己的专业素养完全可以在第一时间发现隐患,及时制止,但无论是瘦肉精事件、地沟油事件还是三鹿毒奶粉事件,都是媒体最先将其披露。出事奶制品属于国家免检成品,消费者基于对政府部门的信赖而购买该产品,且出事之前违法行为已经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政府相关部门难辞其咎。4.法律制度不健全,违法成本过低。尽管我国陆续出台了《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国务院也制定了《农药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构建了我国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框架。但我们也应该看到,除却在食品大规模侵权事件频发催生的《食品安全法》之外,其他立法要么层次不高,要么仅作出原则性规定,要么相互冲突、重叠,相互衔接不畅,很难实际发挥效应。就《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来看,也并未对食品大规模侵权事件作出相关规定。从屡次的食品大规模侵权事件来看,法制不健全,缺乏相关食品生产安全的标准,亦或标准过低甚至空缺使黑心企业有机可乘。从相关法律责任来看,特别是《食品安全法》第84、85条来看,违法成本过低,刺激黑心企业投机获利的机会主义行为。
5.生产及销售大规模社会化。现代企业生产与销售均实现了大规模社会化,作为结果,现代社会体现出“社会交往的广泛性和高频率性,由此带来经济纠纷的复杂性和频繁性,群体性纠纷由此产生。尤其是现代交通运输行业的快捷性和销售网络的密集广泛性,使得在更大地域内同时出现大规模侵权行为的现实成为可能,同样的不安全食品在几天之内就可以遍布全国各地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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