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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49832
食品大规模侵权问题的法经济学分析
http://www.100md.com 2011年6月15日 《《商业研究》》 2011年第12期
     工业化社会的来临,社会共同生活中的危险来源逐渐演变为以企业活动为中心的危险活动,诸如瑕疵产品侵权等大规模侵权不是或然的、零星的而是必然的和集体性的。

    3.侵权救济制度模式的变换:由单一损害赔偿到综合多元救济。大规模侵权行为中损害后果极其严重,受害人群往往数以万计,对他们的损害赔偿往往超越了传统侵权法损害赔偿法所能够承受的范围,直接威胁到了侵权法的赔偿功能的实现,单纯依靠侵权法的救济功能显然已经不能面对如此大规模的侵权损害后果。诸如此次三鹿奶粉事件中,即使作为中国最大的“固态奶粉”生产企业,一夜之间面对千百万的受害者,它只能分崩离析,瞬间“崩溃”,侵权法只能“望奶兴叹”。食品大规模侵权行为传统对侵权法提出的最大挑战便是在侵权企业破产或者丧失赔偿能力之后如何实现对受害者的损害补偿。大规模食品侵权案件中出现的“食品责任强制责任保险”以及“行业赔偿基金”等救济方式的探讨与主张体现了一种现代社会侵权行为法的发展方向和多元化趋势:从单一损害赔偿到综合救济。

    四、食品大规模侵权中受害者的权利救济

    1.理性实现企业侵权责任,逐步实现消费者权利救济。对于消费者来说,面对一个倒闭的企业,再大数额的赔偿判决都只能是一纸空文,消费者也不希望企业倒闭。三鹿集团在这次全国瞩目的执法风暴中被全面停产整顿,直至破产,广大患儿无处索赔,我们往往是在追究侵权责任的同时也漠视甚至是忽视这样一个问题,这种执法风暴的结果真的就有利于消费者权利的维护吗?一旦发生某一恶劣事件之后,短期内把企业搞垮,即使会平息众怒,但是反过来,这种结果不利于消费者、不利于社会,企业破产将引起一系列社会不良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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