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大规模侵权问题的法经济学分析
(2)政府承担责任的现实价值。在现阶段食品大规模侵权行为事件中,这种行政主导化的处理方式有合理性和生存价值,短期内还会发挥应有的作用。第一,从我国的国情来看,行政化的处理方式可以高效、迅速、最大化地对受害人提供救济,将损害降低到最低程度。突发性的公共事件,尤其是涉及到人身安全健康的问题,如果不及时处理,必定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第二,考虑到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目前还不完善,功能还不健全,加之诉讼救济按法定时间进行,对受害人不能提供最大化和完善的法律救济,以行政主导化的处理方式可以弥补侵权法功能之不足,使两者很好地衔接起来。第三,突发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无论何种解决方式,追求的是如何能够把事情妥善解决。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实现人民的利益,维护他们的生命安全是我们最终的法治目标,行政主导化的处理方式,可以实现这个目的。第四,基于国际惯例,在紧急状态下,为了最大限度减少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政府垫付或承担相关费用已经成为国际惯例,然后向责任人追偿所垫付赔偿金,并依法处罚。如美国国家赔偿制度实行的是私法责任模式,在侵权赔偿要件成立的情况下,联邦以与私人相同的条件和方式承担赔偿责任。5.建立行业赔偿基金。由于企业赔偿能力有限以及确定具体损害赔偿数额的复杂性,在许多大规模侵权案件中,通常最终以设立赔偿基金的方式解决侵权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问题。“三鹿事件”曝光后,多种问题奶粉给我国近30万名婴幼儿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在政府的高度重视之下,患病婴幼儿均获得了免费救治,但是大量的后续治理费用,以及未来行业内出现类似大规模侵权行为时众多受害者如何获得完善救济值得深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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