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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过错输血感染的法律责任(2)
http://www.100md.com 2008年5月1日 《中国新医学》 20085
     力引起的,在医疗领域这种由于无过错导致的输血感染属于允许范围内的危险。输血往往是在给病人治病的过程中为了挽救病人的生命而必须的,无论是医疗单位还是患者都不能因为这种风险的存在而拒绝输血,但是这并不能意味着医疗单位所牧的人愈多,其需要承担的风险就越大,需要赔偿的次数也就越多,此原则不利于医疗事业的正常有序的发展。

    2.2 保险制度的发展 在一些专家学者的建议和倡导下,一些保险公州开始将商业保险深入到因输血而感染疾病的受害者中。2003年7月,太平人寿开始在上海销售“怡康”和“益康”两款重大疾病保险,“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包括其中,并且首次将保障范围定为普通个人。但是,这些险种保险金额的给付较大,一般患者家庭无法支撑,同时局限性太大,对于无过错输血感染的患者救助性不大。2006年,上海、南京等地针对因输血感染丙肝推出了血液制品保险制度。由政府拨出资金建立血液制品保险基金,在发生住院输血后感染丙肝时,只要血站和医院能够证明自己履行职责没有过错,法院受理后就不再开庭,患者可以直接从保险公司获得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这样,既在可能的范围内保证了患者的权益,又免除了血站、医院在无过错前提下的经济责任分担,值得在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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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无过错责任原则与社会保险

    近年来,有关输血感染HIV、HCV、HBV诉讼,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血液安全的矛盾冲突在中国正在升温,如果不切实关注这一矛盾,对整个社会的负面影响不可低估,西方强化血液安全标准政策、建立无过错赔偿体制的经验着实值得我国的借鉴。

    无过错责任能通过民事责任,使制造风险的生产者切实了解并承担意外成本,促使其主动采取合理、经济的安全措施以降低风险成本,而过错责任下,他们可能只关注其行为是否符合现行最低标准等过错依据,不重视产品本身的缺陷。正如1985年《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指出的那样“为实现公平分配现代技术生产内在的风险,特别是考虑到当今专业技术性的不断增强,对生产者实施无过错责任是惟一、适当的解决方法”。作者建议,我国针对无过错输血引发的感染也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该原则的适用,才能引起国家对血液安全的重视,使得血站、医疗机构对血液安全更加关注,最终目的是为了切实保护受血者的生命健康权利,为了更好地促进医疗事业的进步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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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样地,在我国适用无过错原则并不意味着赔偿的责任完全由血站或医疗机构承担,欧洲国家普遍采取设立政府赔偿基金的做法,尤其值得我们参考。因此,立足我国国情,作者建议明确地将输血保险纳入医疗职业责任保险中,并增加血站及其工作人员投保的相关规定;而且医疗职业责任保险作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卫生事业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应该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应作为法定的保险项目要求医疗机构和其工作人员投保。只有参保的面足够大了,医疗责任保险的缴费比例才会降低,而其赔付的标准才会提高。

    至于建立专项输血风险补偿基金,基金的来源可以考虑通过政府财政拨款、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采血者的罚款以及对血站和医院的处罚、社会捐助等方式进行筹集,对因无过错输血感染的受血者进行社会保障性质的补偿救济。, http://www.100md.com(王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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